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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诉“微信”,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商标和企业字号对于产品销售作用的不断凸显,侵权类型也变得越来越隐形、模糊,除驰名商标外,企业字号的注册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检索且不与商标局联网,将他人在先的商标或者字号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的情况不断出现。

案例分析:微信保健品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经合肥市工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保健与健康用品、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的批发与零售。 

在微信保健品公司的官网首页上醒目地标有其公司名称、全国服务热线等信息,在“产品分类”网页上有其公司名称、瓶装生榨椰子汁等产品外包装图片;网页上有“微信单品系列”、“微信箱装系列”原浆粗粮产品的图片等,其中罐装产品及外包装箱上使用了与腾讯公司“微信及图”高度近似的标识,瓶装产品上使用了“微信加五角星”商标,在大桶水产品上使用了“微信矿泉”商标。 

微信保健品公司辩称,其公司对企业名称进行工商登记,享有企业名称权,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未侵犯腾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我们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多年。我们使用‘微信’商标的商品与腾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同,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保健品公司称,腾讯公司的驰名商标不足于扩大保护到与之毫无关联的食品饮料类产品上。 

保健品公司认为,即使其构成侵权,腾讯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赔偿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也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之时,腾讯公司的“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已与腾讯公司建立起稳定的联系,其“微信及图”商标标识也家喻户晓、广为人知。因此,保健品公司作为后成立的企业,在选择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时应对腾讯公司的即时通讯服务名称“微信”、“微信及图”驰名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进行合理避让。被告将“微信”二字用于其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腾讯科技公司“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和“微信及图”商标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支持了腾讯科技公司关于微信保健品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网站使用类似于“微信及图”的商标图形的诉讼请求。

企业字号与在先商标或字号冲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以两个企业及产品或服务并存,是否混淆为原则,在保护在先权利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之间寻求平衡。

在企业名称的使用过程中,企业虽然有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但需要符合使用规范,将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或者进行不必要的简化,很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商标性的使用或是不正当竞争,而引发被诉侵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