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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茂代理“缘来阿里”驳回复审案列成功

关于第26787707号“缘来阿里YUANLAIA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3704号


申请人:共青城市缘来阿里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87707号“缘来阿里YUANLAIA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 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有别于县级行政区划名称“阿里”的其他 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 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