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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十条修订版”是什么?

惠州市委、市政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着力发展以先进制造业为重点的实体经济,大力推进制造业降本减负、提质增效,在贯彻落实省“实体经济十条”和修订版政策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2017年11月21日,市政府出台了《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惠府〔2017〕162号,简称“惠十条”),推动全市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工作取得新成效。2018年全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累计约202.3亿元。


2018年,省委、省政府继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扶持,于8月31日印发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以下简称“省十条修订版”)。按照“省十条修订版”对各地市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要求,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专项研究,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结合惠州发展实际,相应修订完善了“惠十条”。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2019年2月2日,市政府印发了《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惠府〔2019〕12号,简称“惠十条修订版”)。“惠十条修订版”正文共10个方面,40个政策点,附件明确了各政策点的责任分工。预期政策实施将进一步拓展制造业企业降成本空间,加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


为方便广大企业深入了解“ 惠十条修订版”政策内容,我们编印了本宣传手册,通过政策问答的形式,让大家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确保政策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落到实处,惠及广大企业。


“惠十条修订版”是什么

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建设制造强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要求,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全面落实国家、省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相关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

   

2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市年度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项目。孵化器、科研用途的用地出让地价可参照工业基准地价评估。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发展与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服务、大数据、生产性服务业融合的新业务、新业态,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后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管理,工业厂房要直接面向用于发展工业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销售或租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大力支持三旧改造中“工改工”“工改新(M0)”项目,将其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用地手续。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改工”“工改新(M0)”项目的实施企业,自项目投产年度起连续3年,由企业所在县(区)财政按其当年对本级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3 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保持13%不变,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比例。继续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落实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进一步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将单位缴费费率降到5%以下。继续实行职工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并轨运行,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25%。

4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全面落实售电侧改革政策,严格执行省输配电价格;实施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规划红线。落实省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等措施,继续降低全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清理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降低制造业企业用气价格,在2017年6月燃气价格基础上下降0.2元/立方米以上。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由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

5 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全面落实省降低企业运输成本政策,省属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等设立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加强重要节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的轻资产物流企业发展,支持发展“互联网+智能物流”等新业态、新模式。

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我市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实现分类、分阶段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因资产整合产生的应缴税额,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予缓缴或分期缴纳。鼓励搭建“产业+互联网+金融”产业链整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优先向成长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做大做强,鼓励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按有关规定不高于2%。

7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压缩审批时限,企业开办时间减至5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落实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任务。深化信用承诺制改革,以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项目为服务对象,实施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每年公布年度可提供、已进行区域环评并明确工业类型的用地目录。实施土地挂牌阶段集成审批,将土地挂牌出让前的“测绘、编制建设用地红线图”的内置双环节合并为“编制建设用地红线图”;并联办理“评估地价”“复核地价”“编制建设用地红线图”3个环节;土地挂牌成交后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衔接编制建设用地红线图,将行政审批时间由149个工作日压缩到81个工作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领域(房地产及相关经营性项目除外)多个报建环节实施“容缺受理”,打通投资项目审批“快速通道”。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中涉及的水利、交通、人防、消防、供电、气象、文化等环节深化改革。对符合《惠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2017年修订)》条件的建设项目,企业可直接进入环保部备案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8 支持培育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

     支持培育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

重点支持绿色能源石化、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智能装备等先进制造业产业发展,对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补助。对符合产业政策、投资额1亿元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建立专员服务制度。10亿元至50亿元的项目原则上由县处级干部担任服务专员,50亿元以上项目原则上由市级干部担任服务专员。 在重大产业项目论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等环节提早介入,同步开展并联审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发展。对“企业上云”、技术改造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对我市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平台商和服务商予以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予以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我市被评为省人工智能产业园区的单位奖励50万元。


支持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

 

对纳入我市统计范围的年总纳税额(当年净入库数)1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增速、工业增加值增速均达1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不低于其当年对所在县(区)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大力支持为工业企业提供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解决方案的供应链企业,对纳入我市统计范围内的年总纳税额(当年净入库数)1000万元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含物流、工业电子商务企业),按不低于其当年对所在县(区)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符合其他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或一次性奖励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

10 支持品牌创建和试点示范建设

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的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两化融合、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品牌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新获工信部认定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项的作品,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钻石、金、银、铜奖(含单项奖)的作品,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同一企业相同项目获得以上2个或以上荣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一次性奖励。


从2019年起,新设立的工业企业自项目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市级税收留成部分划转企业所在地县(区)财政统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